首页 › 行业动态 ›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(四)年度审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(四)年度审验2023-05-06📂 行业动态第四章 年度审验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鉴定机构资格审验一次,并及时将审验结果通报至鉴定机构。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年度审验不合格:(一)所属鉴定人人数达不到登记条件的;(二)因技术用房、仪器设备、资金保障、鉴定人能力的缺陷已无法保证鉴定质量的;(三)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资格被暂停或者取消的;(四)出具错误鉴定意见并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。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鉴定机构,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。鉴定机构应当在改正期内暂停相关鉴定项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