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(七)名册编制与备案


 

第七章 名册编制与备案

 

第二十五条  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权限,将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编入本部门管理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名册。

第二十六条  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,对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进行备案登记。

第二十七条  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鉴定机构档案。

鉴定机构档案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(一)至(九)项,以及资格的年度审验、变更、注销等资料。